買建材送風扇。但這個贈品風扇卻發(fā)生電氣線路故障起火,進而導致新房發(fā)生火災,把剛做好的裝修和家具都燒著了。
贈品風扇導致的這起火情,能找贈送風扇的商家要說法理賠嗎?
東莞賀女士還真找贈送風扇的商家要說法理賠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家居建材公司作為案涉風扇的提供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消費者賀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90379.2元。
贈品不是“次品”免費不能免責
2022年8月22日下午,東莞市長安鎮(zhèn)某新裝修還尚未入住的房屋突發(fā)火情,火災燒損屋內裝修及家具,無人員傷亡。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系案涉房屋內電風扇電氣線路故障。
案涉風扇是消費者賀女士參加東莞本地的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組織的建材銷售活動時購買活動入場券后憑券取得。該風扇的生產商是外省某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家居建材公司通過風扇的銷售渠道購入這批風扇。
賀女士認為家居建材公司應賠償其因火災造成的房屋內各項損失共計297579.4元,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認為風扇并非其生產,對賀女士提出的賠償請求并不認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認定受損的裝修及電器設備應參照受損財產重置成本或受損財產購買支付成本定損,家居建材公司作為案涉風扇的提供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消費者賀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90379.2元。
商家促銷應嚴把贈品質量關 保證消費安全
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說法。
廣東凝鑄律師事務所王瑩律師點評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商家不得因為贈品拒絕承擔售后責任,因為商家對消費者發(fā)放贈品是建立在消費者進店消費的基礎上,贈品的價值已經附著在購買的商品之上,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就贈品的質量瑕疵或缺陷承擔售后責任。
本案同時也給商家敲響警鐘,“免費”不等于“免責”,商家在做促銷活動時,也要嚴把贈品質量關,切實保證消費安全。
贈品質量不合格一樣可以投訴
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提醒:在生活中經營者常常會在618、雙十一、雙十二等促銷活動中用各種各樣的促銷方式吸引消費者。廣大消費者要理性對待促銷信息,注意查驗商品質量,查看商品質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等,選擇正規(guī)渠道和信譽良好的商家,注意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避免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
消費者要了解商家的退換貨政策,盡量購買“七日無理由退換貨”商品,避免發(fā)生無法退換貨的情況。即便是促銷贈送的贈品,同樣應具備合法合格的品質,商家不得以贈送為由提供質量不合格或者假冒偽劣的商品,否則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特別提醒,消費時要理性客觀,不能被商家的贈品迷亂雙眼,一旦發(fā)現贈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情況,可向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及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