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記者從市金融工作局獲悉,最新修訂的《東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印發(fā)?!都殑t》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的對象為社會公眾,并修改舉報獎勵的標準,最高舉報獎勵可達12.1萬元。
根據(jù)《細則》,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親友或者單位內(nèi)部等范圍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非法集資。
關于舉報獎勵的標準,《細則》規(guī)定,應根據(jù)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
除了明確舉報獎勵標準,《細則》還對獎勵條件、獎勵程序、監(jiān)督管理等均作了詳細規(guī)定。如發(fā)現(xiàn)非法集資線索,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向市或園區(qū)、鎮(zhèn)(街)有關機構舉報,也可以向公安部門、行業(yè)主(監(jiān))管部門舉報。
另外,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領取獎勵金的申請。符合獎勵標準的,舉報人可選擇銀行卡轉賬領取或(委托他人)現(xiàn)場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分層級設定獎勵標準
500-1000元:當舉報線索經(jīng)有關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并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后,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1000-5000元: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作出行政處罰后,將在前面獎勵不扣減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此時,獎勵可高達6000元。
5000-20000元: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后,在前面開展初步調查的獎勵不扣減情況下,再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此時,獎勵可高達2.1萬元。
20000-100000元: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根據(jù)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此時,最高舉報獎勵是12.1萬元,即前面的2.1萬元加上10萬元。(全媒體見習記者 陳美任 記者 王占國)